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赵某甲,女,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军,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男,1981年6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简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喻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