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丽斌制衣厂与龙岩市胜华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丽斌制衣厂,龙岩市胜华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179号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丽斌制衣厂,经营场所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中路**号6-7店。经营者郑利斌,负责人。申请人龙岩市胜华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城东东宫下自来水厂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7402423-6。法定代表人李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凯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丽斌制衣厂与申请人龙岩市胜华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丽斌制衣厂与申请人龙岩市胜华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龙岩市胜华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5月22日前给付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丽斌制衣厂定制服装款105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