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知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原图书大厦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卿,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35号原告朱慧卿,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艳。原告朱慧卿诉被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出版集团)、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以下简称中原图书大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慧卿的委托代理人彭怀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出版集团及被告中原图书大厦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慧卿诉称:原告为自由职业漫画撰稿人,在全国二百多家报纸杂志发表作品9000多幅。其创作的漫画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发现北京出版集团出版的、中原图书大厦销售的《北教控股.轻巧夺冠.优化训练.人教版.八年级思想品德上》(ISBN978-7-5303-4430-9,2007年6月第7版、2013年5月修订、第8次印刷)一书第81页和第115页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漫画名:“傍名牌”、“网络谣言”),二被告在未经原告的许可下,擅自在自己出版、销售的刊物上使用原告的作品,未署名及支付报酬,且未经作者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构成侵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1、北京出版集团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刊物;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并在《大河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中原图书大厦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北京出版集团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被告中原图书大厦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05月15日,中国经济网上刊登了一篇名为《近3千公司受“傍名牌”之苦,知名企业急求法律救援》,该标题下使用了一幅漫画作品《傍名牌》,该漫画内容为有四个卡通图片,上边分别写着“名牌”、“明牌”“铭牌”、“酩牌”,在“名牌”卡通图片上部显示“你们为啥和我长得这么相似?”的字样。该漫画下部写有朱慧卿的名字。2013年01月15日,中国网新闻中心刊登了一篇名为《3成人相信微博信息,近7成人承诺转发微博先审慎判断》,该标题下使用了一幅漫画作品《网络谣言》,该漫画内容为一个拿着拖把打扫卫生的人把“谣言”从电脑上打扫出去。该漫画下部写有朱慧卿的名字。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并发行的《北教控股.轻巧夺冠.优化训练.人教版.八年级思想品德上》一书第81页中简答题第22题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傍名牌》,该漫画作品同朱慧卿创作的作品相对比,内容相同,但未署作者姓名。该书第115页中单项选择题第6题使用了一幅漫画作品,该作品与涉案漫画作品《网络谣言》相对此,画面相同,仅把“谣言”二字换成了“低俗之风”四个字样。但未署作者姓名。朱慧卿在中原图书大厦购买了《北教控股.轻巧夺冠.优化训练.人教版.八年级思想品德上》一书,该书中盖有中原图书大厦的章,该书店向其出具购书发票及购书小票各一张,购书发票金额为23.8元,购书小票显示定价为23.8元。该发票及小票上均盖有中原图书大厦的公章。以上事实有中国经济网和中国网新闻中心的网络权属证明、侵权书籍《北教控股.轻巧夺冠.优化训练.人教版.八年级思想品德上》、购书发票及购书小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中国经济网的网站上刊登的题为《近3千公司受“傍名牌”之苦,知名企业急求法律救援》一文插图中使用了漫画作品《傍名牌》和中国网新闻中心刊登了一篇名为《3成人相信微博信息,近7成人承诺转发微博先审慎判断》一文插图中使用了漫画作品《网络谣言》均署名作者为朱慧卿,北京出版集团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权属问题,因此,朱慧卿对涉案两幅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朱慧卿提交的由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发行的《北教控股.轻巧夺冠.优化训练.人教版.八年级思想品德上》一书第81页中第22题和第115页中第6题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这两幅漫画作品同朱慧卿享有的漫画作品《傍名牌》、《网络谣言》相比,内容相似,且未署作者姓名,侵犯了朱慧卿的署名权及获得报酬权,因此,朱慧卿请求北京出版集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在《大河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考虑到本案中北京出版集团侵权行为的影响及范围,朱慧卿请求北京出版集团在《大河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朱慧卿所购买的涉案图书是由中原图书大厦出具发票及盖有发票专用章,可以认定涉案侵权书籍是由其销售,因此,朱慧卿请求中原图书大厦停止销售《北教控股.轻巧夺冠.优化训练.人教版.八年级思想品德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该书系由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并发行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中原图书大厦销售的涉案书籍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朱慧卿请求中原图书大厦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朱慧卿为购买侵权书籍支付的23.8元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参考朱慧卿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朱慧卿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北京出版集团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北教控股.轻巧夺冠.优化训练.人教版.八年级思想品德上》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1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朱慧卿享有著作权的《傍名牌》、《网络谣言》漫画作品;二、被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朱慧卿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北教控股.轻巧夺冠.优化训练.人教版.八年级思想品德上》一书;四、被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慧卿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元;五、驳回原告朱慧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慧卿负担35元,被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