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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3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xxxxxx,个体。被告:廉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0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xxxxxx,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廉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曾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