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才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运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遵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