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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才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运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遵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