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余琼娟与施冬清、朱秀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余琼娟。被执行人施冬清。被执行人朱秀莲。被执行人浙江绿洲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石牛路258号。法定代表人:何伦,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伦。被执行人葛克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施冬清、朱秀莲、林青远、浙江绿洲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何伦、葛克克所有的银行存款1290000元或与价值1290000元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孙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