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贵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李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李贵,男,汉族,38岁,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李军诉被告李贵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李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