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毛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63号原告毛某,劳务工。被告童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文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涛独任审判,并通过电话通知原告毛某定于2015年5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欧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毛某以“人身安全不能保障”为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5日下午,本院通过邮政快递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欧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