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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毛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63号原告毛某,劳务工。被告童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文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涛独任审判,并通过电话通知原告毛某定于2015年5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欧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毛某以“人身安全不能保障”为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5日下午,本院通过邮政快递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欧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