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海阳市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淑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青,海阳市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青,工人。委托代理人:李超辉,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阳市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10号。法定代表人:宫启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华丛,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淑青因与被上诉人海阳市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慈勤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