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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495号原告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何小金。委托代理人许小虓,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陆 淳审 判 员  杨 琼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