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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小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随朋程与张志峰、张立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随朋程,张志峰,张立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27-4号原告:随朋程,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峰,农民。被告:张立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随朋程与被告张志峰、被告张立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随朋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朋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随朋程负担。审 判 长  高志广审 判 员  李风志人民陪审员  谷立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