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梁显宗与黄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显宗,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列刚,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尤程明,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彬彬,该司员工。上诉人梁显宗因与被上诉人黄列刚、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平安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2000元予黄列刚;二、梁显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2773元予黄列刚;三、驳回黄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黄列刚已预交),由平安保险公司负担(该费用平安保险���司在支付上述赔偿金时一并径付给黄列刚)。上诉人梁显宗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梁显宗于2014年8月29日18时21分驾驶粤B×××××号车辆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路跨线桥与黄列刚驾驶的粤X×××××号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事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梁显宗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评定车辆损失后修复车辆,不需要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立案处理。交警处理完现场后离开,黄列刚及其随行的三人立即围着梁显宗,要求梁显宗按四川当地风俗习惯在撞车后向黄列刚等人给一封红包,梁显宗不同意,仅同意按照定损金额赔付,黄列刚等人立即愤怒地围住梁显宗,平安保险公司的员工见势不妙,马上驾车离开现场。梁显宗为了免于口角纷争,马上返回车上并锁门,期间黄列刚多次拍打及踢梁显宗的车门要求谈红包的事情,并恐吓梁显宗,称如果不给红包,让梁显宗在付款时记得多带几个兄弟以保全自己。梁显宗害怕黄列刚人多不愿意下车,并致电当地110求助,110接警员回复,因未造成人身伤害,所以只能返回梁显宗住所地所在的派出所做一份笔录,于是梁显宗听取了接警员建议,未理会黄列刚离开现场,于次日与律师同往辖区派出所就该事录取了一份详细口供,并取得报警回执。事后平安保险公司到4S店为黄列刚车辆作出定损,并报出了定损价2100元,但随后对方4S店员工却致电梁显宗告知维修费为4000多元,梁显宗认为该价远高于市场价格故不能接受,于是在2014年9月1日10时到大良交警中队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要求物价局就该事故车辆作出公平公正的核价,但办事大厅交警告知梁显宗,出具责任认定书需要对方车辆也在现场,于是梁显宗致电黄列刚要求其到现场处理,但黄列刚却以其车辆已经在4S店为由不愿到场核价,于是梁显宗告知黄列刚如果不到场,梁显宗是不会就该事故车辆作出赔偿的,并建议黄列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讨赔偿。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对大部分事实调查清楚,凭借主观意志作出判决,梁显宗对原审判决有如下异议:一、黄列刚在一审中陈述其一直联系梁显宗要求解决,但梁显宗不接听电话,一审法官当庭要求对方打印通讯记录以确定真伪但最后却不了了之。除了4S店员工曾于2014年9月1日10:21及9月2日13:54致电梁显宗外,黄列刚未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梁显宗。二、一审法官在庭审时曾多次先入为主地说一台几十万元的车维修费可达上百万元,认为涉案车辆维修费4000多元合理。但事实上,根据梁显宗16年不间断的行车经验及长期与汽修厂打交道所了解的行情及其暗箱操作之手法,梁显宗对该修理方案及黄列刚起诉的事故损失的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从���安保险公司事发当日的照片来看,事故车辆受损并不严重,平安保险公司报出的2100元梁显宗能接受并愿意支付超出保险部分,但一审法官却以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标准确定该价格为最终真实维修价格,梁显宗对此表示强烈的异议:1.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与4S店开出发票时间严重不符,该问题梁显宗在一审庭审中曾表示过异议,一审法官在庭审中询问黄列刚的代理人,该代理人并不能准确地说出是4S店先开具发票再鉴定还是先鉴定再修车,梁显宗认为4S店与评估公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众所周知,大部分汽修行业长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评估公司报出的好几项清单价格就严重偏离市场价格,该事故车辆保险杠修复按市场价最多只需300-600元,但对方竟报出1800多元,另鉴定意见所��的后围砂板,原审判决并未提及为何物,梁显宗多次要求对方就维修所更换出来的部件提供物证或更换时所拍摄的照片以供质证,但原审法院未予采纳,显然存在草率行为,一审法官一再以金额太小为由主观地要求梁显宗赔付了事,对于梁显宗提出的多个质疑均未进行调查。(1)一审庭审中梁显宗要求黄列刚对修车刷卡金额提供银行流水或付款凭证。(2)原审判决对梁显宗提交的报警回执只字未提。(3)平安保险公司在其提交的答辩状中也明确维修费为2100元,但一审法官却以梁显宗提到平安保险公司称维修费4000多元为由,认为梁显宗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切以文字为依据的社会中,一审法官的上述观念缺乏事实依据,其以梁显宗曾提及4S店称维修费为4000多元为由否定了平安保险公司定损的专业性及准确性,这种不以文字为依据而理解事实真相的行为令梁显���对一审法官的法律专业水平及其公平公正性严重存疑。如果双方是诚信地处理该事故赔偿及车辆维修问题,梁显宗不可能会在2014年9月1日早上10点56分致电对方要求其共同到交警事故处理打价处评估维修价格而黄列刚却拒绝到场,并选择没有梁显宗在场的情况下先修车再核价,可见黄列刚显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三、鉴于黄列刚曾在事发现场恐吓勒索梁显宗钱财未果,梁显宗有理由相信其联合4S店作出弄虚作假的行为,在修车后才把清单交由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出具鉴定意见,梁显宗申请原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调查取证,但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令梁显宗对原审法院的公平公正性严重存疑。综上,梁显宗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厘定实际赔偿金额。被上诉人黄列刚未作答辩。原审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述称:一、涉案车辆粤B×××××仅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平安保险公司仅在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已于2014年11月24日向黄列刚支付了财产损失及诉讼费合共2025元。至此,平安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二、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之约定,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平安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黄列刚涉案车辆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经查,黄列刚的涉案车辆损失已由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为4403元;黄列刚提交的维修费发票显示其实际支出的涉案车辆维修费及税费数额亦为4403元。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黄列刚涉案车辆损失为4403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梁显宗上诉称汽车维修机构与评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致使评估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但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梁显宗上诉所称的黄列刚在事发后对其实施恐吓和索要红包的行为、梁显宗因此报警及黄列刚在事发后实际上并未联系梁显宗等事实均不影响涉案车辆损失的认定,故本院在本案中对上述事实不作审查认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梁显宗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梁显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吕倩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