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陶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陶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906号原告:徐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陶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