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冉启海,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和好,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李美淼人民陪审员 冉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