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张某、赵某、雷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张某,雷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886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被告张某。被告赵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张某、赵某、雷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赵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郊同心巷11号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0004696),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赵某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东郊同心巷11号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0004696)。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美云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