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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扬州雨奇纺织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金仁玩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雨奇纺织有限公司,天长市金仁玩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12-1号申请执行人:扬州雨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平山乡朱塘村丰源玩具城175号。法定代表人:曾洪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亚东,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仇建家,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金仁玩具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岳庄村黄庄队。法定代表人:黄拥军,该厂厂长。申请人扬州雨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金仁玩具厂买卖合同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作出(2014)天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的执行标的77327.80元,未执行标的77327.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金仁玩具厂已歇业,该厂法定代表人黄拥军长期在外,该厂的土地和厂房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人财产,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即可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