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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封民初字第91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某,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福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阳、被告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我与被告申某某通过网络认识。2009年3月10日双方在延津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25日生育一女儿申甲,现跟随我生活。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也不牢固,被告隐瞒了两次服刑经历,结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孩子出生后,被告更是经常外出,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顾。2010年1月底,我刚生完孩子没多长时间便回娘家居住。在此期间被告对我和孩子仍是不管不问,直到2014年9月11日我才知道被告又因抢劫罪被刑拘,后来被延津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现在新乡市监狱服刑。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申甲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我们没有共同财产,我也不再主张了。被告申某某辩称,原告所说基本情况属实,我们是2009年农历二月初七举行的结婚典礼仪式。婚前我告诉过张某某我服过刑,没有刻意隐瞒此事。原告说我对女儿不管不顾,是不对的,我也尽心抚养女儿,相反是原告对我不管不问。我和原告之间没有财产纠纷。我在派出所时曾借过10000元,给原告了,让其抚养孩子。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女儿。在我服刑期间,可以由原告代养。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如果离婚的话,婚生女孩申甲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2、女儿申甲户口本一份。3、(2014)延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申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并对原告张某某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1、2、3,均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为有效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确认本案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申某某通过网络认识。2009年3月10日双方在延津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二月初七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09年11月25日生育女儿申甲,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同意归被告抚养,在被告服刑期间由其代养。被告申某某因涉嫌抢劫罪,2014年9月11日被刑拘,2015年1月30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止。在此之前,被告曾因犯盗窃罪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8年2月3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结婚五年多,并生育孩子,夫妻感情一般,但是被告申某某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虽然本院多次做原告张某某的思想工作,但其本人坚决要求离婚,因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主张的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申甲长期跟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但是原告同意归被告抚养,在被告服刑期间由其代养,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关于申甲的抚养费,被告出狱后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申甲归被告申某某抚养,在被告服刑期间由原告张某某代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家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