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开昌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宋开昌,居民。委托代理人:牟宗艳,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四建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孙立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民,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筑东,居民。原告宋开昌与被告河北四建第六分公司、刘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北四建第六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应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北四建第六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材料:1、《五金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2、机打发票复印件三份。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宋开昌起诉的依据为《憎水性珍珠岩购销合同》,而非被告河北四建第六分公司递交的《五金购销合同》,而原告提交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依法定管辖原则确定审理法院。故本案依被告刘筑东的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心洁审 判 员 于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加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谷春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