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林浩东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林浩东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管理区白石村格塘村路口。负责人:龙耀刚,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浩东,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柳园路。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1-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在高要市辖区内,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一般是按事故地管辖原则,故上诉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高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叶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