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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建英与林武华、苏晓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英,林武华,苏晓江,陆惠莲,林文飞,陈芳,俞培喜,范伟伟,张婕,陆祥,范希明,林国良,王修兴,俞培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463号原告黄建英,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代理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学,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武华,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李献军,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晓江,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陆惠莲,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告林文飞,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告陈芳,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现住上海市。被告俞培喜,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告范伟伟,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婕,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陆祥,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告范希明,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林国良,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修兴,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俞培弟,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原告黄建英与被告林武华、苏晓江、陆惠莲、林文飞、陈芳、俞培喜、范伟伟、张婕、陆祥、范希明、林国良、王修兴、俞培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霞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