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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97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林长、黄振标、黄相安、黄万泰(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时分时合,窜至义乌、诸暨两地徒步抢夺黄金首饰。其中被告人黄某作案9起,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29992元。具体如下:1、2011年3月10日晚上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林长、黄振标、黄相安、黄万泰,经事先预谋,窜至义乌市下车门路1号附近,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被害人陈某挂在脖子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3465元的黄金项链抢走。现被害人陈某已获退赔款1500元。2、2011年3月12日晚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林长、黄振标、黄相安、黄万泰经事先预谋,窜至义乌市城中中路和南门街交叉口附近,趁被害人杜某不注意,将被害人挂在脖子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3150元的黄金项链抢走。现被害人杜某已获退赔款1500元。3、2011年3月13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振标、黄万泰经事先预谋,窜至义乌市江东南路787号附近,趁被害人谢某不注意,将被害人挂在脖子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3150元的黄金项链抢走。现被害人谢某已获退赔款1500元。4、2011年3月17日晚9时5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林长经事先预谋,窜至义乌市城中中路147号附近,趁被害人赵某甲不注意,将被害人挂在脖子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1278元的黄金项链抢走。现被害人赵某甲已获退赔款600元。5、2011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林长、黄振标、黄相安经事先预谋,窜至义乌市后宅街道何界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赵某乙不注意,将被害人挂在脖子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4876元的黄金项链抢走。现被害人赵某乙已获退赔款3000元。6、2011年3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某、黄林长、黄振标、黄相安经事先预谋,窜至诸暨市城关镇应山村诸东路42号附近,趁被害人曹某甲不注意之际,将被害人挂在脖子上的一段价值人民币2170元的黄金项链抢走。现被害人曹某甲已获退赔款1063元。7、2011年3月29日下午6时左右,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林长、黄振标、黄相安经事先预谋,窜至诸暨市大润发超市下的新世纪菜市场门口附近,趁被害人方某不注意之际,将被害人挂在脖子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8029元的黄金项链抢走。现被害人方某已获退赔款5000元。8、2011年4月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振标、黄万泰经事先预谋,窜至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六区1栋1号附近,抢走被害人曹某乙右侧耳朵上的一只价值人民币556元的黄金耳环。现该黄金耳环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9、2011年4月1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振标、黄林长、黄万泰,窜至义乌市后宅街道新凉亭菜市场附近,趁被害人丁某不注意之际,抢走被害人挂在脖子上的一段价值人民币3318元的金项链。现该黄金项链、吊坠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黄某至融水县公安局三防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杜某、谢某、赵某甲、赵某乙、曹某甲、方某、曹某乙、丁某的陈述,共犯黄振标、黄万泰、黄相安、元珈琦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季青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