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梁华栋与余道晓、高州顺利劳保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华栋,余道晓,高州顺利劳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53号申请人:梁华栋。被申请人:余道晓。被申请人:高州顺利劳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道晓。申请人梁华栋因与被申请人余道晓、高州顺利劳保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余道晓名下的位于高州市XXX路XX号房产中余道晓所占的份额【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XXXX号,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共有人:张均丽(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XXXX号)、余斯娜(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XXXX号)】和查封被申请人高州顺利劳保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州市金山开发区XX大道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X号,建筑面积:2070.47平方米)。查封以上房产金额以538万元为限。茂名金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华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余道晓名下的位于高州市XXX路XX号房产中余道晓所占的份额【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XXXX号,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共有人:张均丽(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XXXX号)、余斯娜(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XXXX号)】。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二、查封被申请人高州顺利劳保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州市金山开发区XX大道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X号,建筑面积:2070.47平方米)。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查封以上房产金额以538万元为限。以上财产查封的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长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