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一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范朝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范朝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祖镇马高桥村。法定代表人:任平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巩春胜,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朝华。委托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朝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挺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代理审判员  罗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