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宋连生非法运输爆炸物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60号罪犯宋XX。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陕刑三终字第00149号刑事裁定,维持了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被告人宋XX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重塑自我,认真反省自己的罪行以及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踏实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我约束,遵规守纪,严于律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生产劳动中,该犯在缝纫工岗位,能够任劳任怨,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其一贯良好的表现得到了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210.8分,折合“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XX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宋XX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高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