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香珍诉刘新英、苏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珍,刘新英,苏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李香珍,女,1954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卫华,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英,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第三人苏拥军,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原告李香珍诉被告刘新英、第三人苏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3月3日和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李香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香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珍撤回对被告刘新英、第三人苏拥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香珍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郭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