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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徐新河与肖胜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河,肖胜强,梁刻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386号原告徐新河委托代理人曹西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胜强委托代理人王宝华,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刻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河与被告肖胜强、梁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平审 判 员  杨西云人民陪审员  裴传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