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徐新河与肖胜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河,肖胜强,梁刻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386号原告徐新河委托代理人曹西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胜强委托代理人王宝华,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刻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河与被告肖胜强、梁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平审 判 员 杨西云人民陪审员 裴传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