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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文军、郭燕飞与韩城市板桥镇火炬村东梁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军,郭燕飞,韩城市板桥镇火炬村村民委员会东梁组,韩城市板桥镇火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刘文军,男,汉族,高中文化。原告郭燕飞,女,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李旺学,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韩城市板桥镇火炬村村民委员会东梁组。负责人:王彦坤,系该组组长。被告韩城市板桥镇火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高天成,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刘文军、郭燕飞诉韩城市板桥镇火炬村村民委员会东梁组、韩城市板桥镇火炬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军、郭燕飞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军、郭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军、郭燕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