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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华芬与宁望容、李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芬,宁望容,李端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泉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周华芬。委托代理人杨勤,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望容。被告李端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芬诉被告宁望容、李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华芬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