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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卢斐与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斐,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卢斐,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唐飞,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斐与被告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唐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祁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该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是属于合同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卢斐为争议标的接收货币一方,该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金寨县人民法院。现原告已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寨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唐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大年审 判 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冯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