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候基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基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基全,男,25岁,初中毕业,无业。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基全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基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侯基全窜至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北篮球场附近,趁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等人打篮球不注意之机,将二被害人放置在北篮球场入口处一辆黑色电动车旁边的阿迪达斯牌羽绒服和黑色挎包盗走,挎包内有苹果5手机一部、苹果6plus手机一部、三星Note3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395元。经鉴定,苹果5手机价格为2110元、苹果6plus手机价格为5390元、三星Note3手机价格为2400元、阿迪达斯牌羽绒服价格为420元、黑色挎包价格为50元、钱包价格为160元,以上物品价格合计为10530元。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物品追回并退还二被害人。被告人侯基全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河南大学保卫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侯基全的供述;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证人谷某、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照片;抓获证明及发、破案经过;侯基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基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基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侯基全刑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梦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