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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德新与蓝福、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德新,蓝福,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黄立璘,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4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德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蓝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山市里兰。法定代表人:黄进兴,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立璘。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天雹段*号。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洲路**号太平洋世纪广场*座*楼。负责人:陈日荣,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德新因与被申请人蓝福、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煤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立璘、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民三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德新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8713元。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黄德新的申请事由,本院重点审查如下问题: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经查,黄德新乘坐单位车辆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属工伤。黄德新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存在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二审法院经向当事人做了释明,二审判决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黄德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德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家杰代理审判员  韩胜强代理审判员  蒋新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庆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