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丰盈与刘普国、魏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盈,刘普国,魏文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994号原告李丰盈。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周口市川汇区小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普国。被告魏文平。本院受理原告李丰盈诉被告刘普国、魏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至今未能提供被告魏文平的身份证明或户籍信息材料,被告魏文平身份情况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丰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