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松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郭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民初字第68号原告:郭某。被告: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