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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卢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卢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