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卢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卢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