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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林、蒋伟与被执行人桐柏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蒋伟,桐柏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李林,女,1983年7月生。申请执行人蒋伟,男,1984年2月生。申请执行人桐柏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作俊,任经理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淮源大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桐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2.03万元,现本案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林、蒋伟与被执行人桐柏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