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522号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杰,该共单位职工。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甄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