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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广饶县乐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高深工贸有限公司、闫建林、李秀芳、孙习林、秦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乐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高深工贸有限公司,闫建林,李秀芳,孙习林,秦海燕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387-4号原告广饶县乐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8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树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孙习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营市高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三合村。法定代表人闫建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闫建林。被告李秀芳。被告孙习林。被告秦海燕。本院在受理原告广饶县乐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诉被告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高深工贸有限公司、闫建林、李秀芳、孙习林、秦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县乐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开发区分理处1533****3992账户存款25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