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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社与上海亿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社,上海亿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372号原告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社,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陶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炜,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亿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施友甫。本院在审理原告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社与被告上海亿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淑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