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永宽诉周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张永宽,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周俊华,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宽诉被告周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宽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