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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永宽诉周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张永宽,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周俊华,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宽诉被告周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宽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