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80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3年7月4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徐某,男,汉族,1969年9月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未能提供被告徐某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不能提供被告徐某的准确的送达地址,经调查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张某亦未能按本院通知缴纳公告费,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丽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