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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国辉与陈炳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辉,陈炳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陈炳津,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建国,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国辉与被告陈炳津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后,原告黄国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国辉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