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大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