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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大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