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9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17-1号原告杜某某,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无量寺乡七块店村杜庄**号。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5月4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杨某某经常居住地系广东省东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将本案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为此,被告提供其本人的房产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等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丽城开发区苑豪庭7座20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支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