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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复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时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时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33号被告人申时坤,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时坤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时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3年9月4日8时许,被告人申时坤与他人驾驶一辆号牌为云A×××××的白色面包车到文山市文新小区向马开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购买毒品。8时10分,公安民警在该小区将申时坤抓获,当场从申时坤携带的红色布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十块,净重3476克。后公安民警在文新小区B区北区54号二楼住房内将马开英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块,净重345克,并缴获毒资人民币63.9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提取毒品检材记录,辨认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同案犯马开英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时坤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海洛因347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原判根据申时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刑初字第41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申时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庆丰代理审判员  程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