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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解瑞肖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解瑞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清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解瑞肖。XX申请执行解瑞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的(2011)清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解瑞肖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清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甲双执行员  刘庆和执行员  林书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