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张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裴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