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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郑优根与郑优根、应敏军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郑优根,应敏军,尹华龙,周敏,王玉燕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36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陈碎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良辉,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优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健,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敏军,现羁押浙江省南湖监狱。被告:尹华龙。被告:周敏。被告:王玉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郑优根、应敏军、尹华龙、周敏、王玉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庆前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人民陪审员  陈颖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倪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