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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句容市华阳镇银河商行与邰继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华阳镇银河商行,邰继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565号原告句容市华阳镇银河商行,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人民路巨龙新天地商业广场。经营者施旭芳。委托代理人曲佳佳,系该商行员工。被告邰继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华阳镇银河商行诉被告赵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华阳镇银河商行撤回对被告赵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句容市华阳镇银河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