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执字第0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铜陵县金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180-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金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王金亮。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吴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普济圩农场危房改造项目、梳龙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工程款及质保金人民币15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