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得荣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次仁某某与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得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得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仁某某,扎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得荣民初字第08号原告次仁某某,女,1987年03月26日出生,藏族。被告扎史某某,男,1985年07月12日出生,藏族。原告次仁某某诉被告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小娜措独任审理,书记员泽仁拥忠担任本庭记录。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愿意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次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小 娜 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泽仁拥忠 微信公众号“”